12306可以改签当日晚点的车次吗?

129 2023-01-25 08:35:40
12306手机app 已换取纸质车票,请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安装有POS机的窗口办理,未换取纸质车票可不晚于票面日期当日24:00在12306手机APP上办理改签,流程如下: (1)登录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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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换取纸质车票,请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安装有POS机的窗口办理,未换取纸质车票可不晚于票面日期当日24:00在12306手机APP上办理改签,流程如下:

(1)登录12306手机APP,点击下方的“订单”;

(2)点击“已支付”进入“未出行订单”页面,选择将要改签的车票按提示进行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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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电子支付方式通过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铁路代售点和12306.cn网站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均可通过12306.cn网站或车站指定窗口办理改签手续。在12306.cn网站注册且通过手机APP完成人脸身份核验的旅客,也可通过12306.cn网站办理其他人使用电子支付方式通过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铁路代售点和12306.cn网站为其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改签手续。已打印报销凭证的铁路电子客票办理改签时,须收回报销凭证。
2.在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开车前48小时(不含)以上,可改签预售期内的其他列车;开车前48小时以内,可改签开车前的其他列车,也可改签开车后至票面日期当日24:00之间的其他列车,不办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签;开车之后仍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但只能在票面发站办理改签。已经办理“变更到站”的车票,不再办理改签。

如果列车晚点影响中转车怎么办?

1、如果你在第一趟列车上,已经知道晚点,应该找列车长出具列车晚点客运记录,文字如下,某次列车因某原因晚点,特此证明。;

2、你持此下车后,到中转签字处,免费办理改签或退票。;

3、最好能在晚点的列车上请列车长编制运行纪录交于旅客,然后在中转站重新办理改签。理由就是因承运人责任而导致旅客换乘不上!手上一定要有实据与车站交涉,不然你就很被动了。希望提供的信息对你有用。

如果已经买了两程的列车票,然后第一段票晚点了,上车后找列车长说明情况,写个晚点证明,然后抵达第一个站点如果原定车已经开了或者已经来不及上车了,找站点工作人员沟通下一趟有票的班次出发,然后就等站点工作人员安排看哪个班次上车。

火车晚点,谁该负责?

火车晚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迟延发车,二是迟延到达。
铁路法第1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合同法在“运输合同”一章中也有明确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上述规定表明,旅客因火车晚点所能获得的救济方法有两种:退票或改乘其他班次。但这两种方式只适用于迟延发车行为,对于迟延到达行为,则无相应的救济性措施。 立法上的这种规定,是否意味着立法者认为迟延发车行为比迟延到达行为对旅客的危害更大,故只规定了前者的民事责任,而对后者却不予追究呢?这种认识显然不合常理,也有悖于立法精神。 实际上,迟延发车与迟延到达系同一法律性质,都属于承运人的迟延履行行为。承运人因履行迟延而使火车未按约定的时间正点到达目的地,无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会影响到旅客正常的生活秩序,不利于其安排现在,规划将来,也不利于铁路部门改进服务,提高正点率。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火车票上只载明了正点发车时间,并没有标明正点到达时间,因此铁路部门不承担迟延到达的违约责任。但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火车票是证明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关系的惟一凭证,它属于一种格式合同。火车票上的确没有列车正点到达目的站的时间条款,但这并不表明铁路部门每年印发的列车时刻表或火车站公布的列车正点到达时间对承运人无法律约束力。 其实,从旅客购得火车票之时起,客运合同就成立了,承运人负有及时、安全地将旅客运抵目的地之义务。尽管火车票上没有载明列车正点到达目的站的时间,但列车时刻表或火车站公布的到站时间已作为一项“默示条款”订入格式合同(火车票)中,成为承运人和旅客信赖和遵守的条款——这正如列车中途停站地虽未在车票中标明但仍为公众所信赖和遵守一样。 因此,作为运输行业的一项惯例,列车正点到达时间系火车票中公认的、无可争议的一项默示条款。承运人未按该默示条款行事,即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是必然的(在出现了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这种法定免责事由时除外)。 当然,迟延到达与迟延发车的违约责任在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旅客不能请求适用退票、改乘其他班次等救济手段,但可以考虑适用损害赔偿。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颇感困惑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旅客因火车晚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立法优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此,尽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铁道部《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仅对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作了规定,而有关列车晚点损失的赔偿,法律法规尚无规定,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以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没有规定火车晚点的损害赔偿为由,否定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司法推理方式上不同,后者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即法律未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宣告其无罪;但前者却迥然有异。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应根据民事法律的效力层次,从高处着眼,分别适用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定。 就火车晚点索赔案件而言,法院可引以支持旅客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很多,现择其要者列举如下: (1)民法通则第88条、第111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承运人为旅客提供的是运送服务,旅客是接受该服务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适用于运输合同。该法第47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合同法第290条、第107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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